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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II 因素减额

  • 1 因素减额是什么样的想法?―损害的公平负担这个想法在底―
  • -以损害保险公司的因素减额的主张,真正有被减掉赔偿额的吗?-
    • (1)问题的所在-不知所措听不惯的因素减额这句话的受害者
    • (2)因素减额到底是什么?
      • A 因素是什么?因素减额是什么?
      • B 理论上的根据()
      • C 保险公司会说些什么?
  • 2 案例上的因素减额的判断基准
    • (1)前提-①体质性因素和②心因性因素的区别
    • (2)对于体质性因素的有名案例-身体上的特点该当不该当疾病
    • (3)对于心因性因素的有名案例-心因要因有没有助于损害扩大
      • A 有些极端的事例
      • B 性格不在‘时常想定范围外’的话,不能减额。
  • 3 对于个别症状的判例判断状况
    • (1)体质性意因素的判断基准的确认-该当不该当疾病
      • A 后纵韧带骨化症
      • B 脊椎盘突出症
      • C 脊柱管狭窄
      • D 骨质疏松症
    • (2)心因因素
      • A 后颈部交感神经综合症(後頸部交感神経症候群)
      • B PTSD
  • 4 结束

1 因素减额是什么样的想法?―损害的公平负担这个想法在底―

-以损害保险公司的因素减额的主张,真正有被减掉赔偿额的吗?-

(1)问题的所在-不知所措听不惯的因素减额这句话的受害者

 保险公司在交谈的时,频度使用‘因素减额’这句在一般社会上听不惯的词语来主张赔偿金的减额。

 保险公司在算定赔款时,不仅不使用法院的想法,要是受害者的身体上或者心上的事情有助于损害发生的场合,使用案例所承认的从损害赔偿额扣除一定程度的金额,即因素减额来主张赔偿金的减额。

 但是,案例上承认因素减额的场合是,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的。真的需要承认因素减额的主张吗?

 并,就是因素减额的案件,其减额的程度也是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那么应该随着保险公司的主张而承认减额吗?

 本稿将解释什么样的场合会成为因素减额的对象。就是成为因素减额对象的事案,在裁判里的什么场合、将会成为多少程度的减额。

(2)因素减额到底是什么?

A 因素是什么?因素减额是什么?

 因素是指,受害者在交通事故(非法行为)以前就具有的身心状态,以交通事故(非法行为)成为发生·扩大损害的原因。

 比如,事故发生时受害者已经具有裂纹骨折的场合,以事故至于完全骨折,即受害扩大的时候等,本来受害者身上有容易引起受害扩大结果的身体状况时,把扩大的结果全部认定为加害者的责任的话,这是不公平的。

 在这里,当作损害赔偿时,图为加害者和受害者的公平,考虑受害者具有的事情(因素)而调整·减额损害赔偿额这样的运用叫做因素减额。

B 理论上的根据

 敢于解释理论上的根据,民法722条2项里规定到‘受害者具有过失的时候,法院应该考虑其内容而能够定下损害赔偿金额’。直接说就是规定考虑受害者方面的过错·过失定下损害赔偿额这个过失相抵的制度。

 这个规定的目的·趣旨是,图为受害者和加害者之间的对于损害的公平分担。

 受害者的心身状态不该当受害者的过失·过错,但是心身状态成为损害的发生·扩大的原因时,判断损害额的时候当为研讨要素是能够进行公平的解决。这是符合民法722条2项规定的过失相抵制度的目的·趣旨。

所以,在裁判实务上采用着,对于受害者的心身状态也进行‘类推符合’民法722条2项这个法律解释的方式,而决定损害额时当为考虑项目的方法。损害保险公司知道法院的运用,所以来主张因素减额。

C 保险公司会说些什么?

 比如从事故以前

 ·‘受害者的颈椎丧失着生理性前弯成为直线,而椎间的距离变窄,容易引起压迫神经痕体质’

 ·‘从事故以前,因为40岁以后的年龄要素,在骨节周围发生骨赘·腱板的变形’

 →这些身体性因素有助于损害扩大,所以被保险公司主张‘应该把损害额打3折’等。

 以下介绍判断因素减额的案例,解释一些从那里能够看出的裁判实务上的‘是否应该因素减额的判断基准’·‘因素减额的程度’等法院的想法。

2 案例上的因素减额的判断基准

(1)前提-①体质性因素和②心因性因素的区别

 成为因素减额的对象可以大分①体质性因素和②心因性因素。简单的解释就是

 ① 体质性因素是指,受害者的身体上具有的不健康的要因

 ② 心因性因素是指,受害着的性格·干劲等心理性的侧面上不健康的要因

 以不健康的要因是否有助于受害的发生来判断是否能够说成为因素减额。议论多少程度的不健康的要因有助于损害的发生而减额的程度定为多少。


(2)对于体质性因素的有名案例身体上的特点该当不该当疾病


 对于体质性的因素,有具体在法院争论过的案例。那就是受害者的体格和平均体格比较起来脖子有些长,所以具有一些颈椎不安定的症状这样的身体上的特征之案例(最高法院判决1996年10月29日)。

 对于这项事例,福冈高等法院认定受害者的损害额是2419万4313日元。但是承认加害者方面的因素减额的主张,从损害额进行打4折的因素减额,结果赔偿金额算定为1451万6587日元。

 但,於最高法院倾覆了福冈高等法院的判断。最高法院的判断是如下内容。

 ‘以非法行为得到伤害的受害者具有和平均体格或者时常体质不同的特征,就是说这个特征和加害行为加在一起使发生伤害,或者有助于损害的扩大,受害者的身体性特征不当为疾病的话,没有特别事情时,算定损害赔偿额之时不能斟酌(不能类推适用民法722条2项规定的过失相抵的制度)

 最高法院为了再次算定不考虑体质性因素的受害者的请求额,退回福冈高等法院。

 根据这项案例,①身体上的特征不是疾病的时候,不会成为体质性因素的因素减额对象。②其身体特征是疾病的时候,成为体质性因素,是因素减额的对象。

 总而言之,体质性的因素是否成为因素减额的对象,是以身体上的特征是不是疾病来判断。

(3)对于心因性因素的有名案例-心因要因有没有助于损害扩大

 A 有些极端的事例– 以法院评价为‘容易自己暗示,有自我中心思考性,并具有很强的神经症倾向’性格为特点的事案 – 因为考虑心因性因素,被认定为打6折的减额。

 对于心因性因素,介绍在裁判争论的案例。当该案例是‘轻度车祸的受害者,包括为了外伤性头颈部综合症住3年院,事故后大约10年间说自己是重度的症状(颈椎过度屈伸扭伤)而治疗’的案例(最高法院判例1988年4月21日)。

 这件案例的判决表示是,‘对于身体的加害行为和发生的损害之间有相当的因果关系的场合,其损害超过以加害行为单独时常发生程度·范围并且其损害的扩大以有助于受害者的心因性要因的时候,对于决定损害赔偿,类推适用民法722条2项,可以斟酌受害者的事情。’

 结果,从损害额706万9658日元考虑因素减额,算定减到40%的赔偿额282万7832日元。

 【案例的评价】:→可以看出‘以尾追事故住院3年,10年间一直有症状’这个状态是‘有些异常’的。‘考虑为心因性因素,图为赔偿额减额是公平、妥当的’的价值判断。

B 性格不在‘时常想定范围外’的话,不能斟酌(减额)– 患病重性抑郁障碍之后自杀

 这是一件劳动灾害事件。就勤务在有名广告代理店的劳动者,在长时间加班状态连续大约1年后,患病重性抑郁障碍后自杀的事例,案例的内容是如下。

 ‘从事某个业务的特定劳动者的性格不是以跟作同样业务的多样性格时常想定范围外的时候,’

 ‘法院···决定应该赔偿的金额时,不能把其受害者的性格以及根据性格的业务样态等做成心因性要因来斟酌’(最高法院2000年3月24日)。

 从这些案例看出,发生的损害,只是超过以加害行为单独时常发生程度·范围并且其损害的扩大以有助于受害者的心因性要因的时候,将会成为心因性因素,因素减额的对象。

 【案例的评价】:→翻来解释的话,受害者的性格要是脱离时常想定范围的场合,考虑心因性因素而将会有赔偿额减额的可能。

3 对于个别症状的判例判断状况

(1) 体质性意因素的判断基准的确认-该当不该当疾病

 上述如此,是否因素减额的体质性因素,是以该当不该当‘疾病’来区别。

 但是,不能把身体特征和疾病单纯分别的事项很多,所以因素减额的纷争往往发生。

 在下面,对于个别症状来做个别研讨。

A 后纵韧带骨化症

 后纵韧带骨化症是,连接上下的脊椎椎体的后缘,脊椎里纵走的后韧带骨化增大的结果,脊髓在内的脊柱管变窄,脊髓并从脊髓分支的神经根被压迫而引起知觉障碍·运动障碍等神经障碍之疾病。

 后纵韧带骨化症是,厚生劳动省指定的难治性疾病之一。对于颈椎后纵韧带骨化症,大部分的案例以‘疾病’来处理,肯定因素减额。

 这些案例上,差不多都是从损害额减少20%到30%。其中也有认定减少50%的案例。

另一方,否定因素减额的案例是,以脊柱管狭窄的后纵韧带骨化,不能立证是没有超过时常的随着年龄增加现象的(即,不能立证是‘疾病’),而否定了减额的案例。

B 脊椎盘突出症

i 肯定因素减额的案例

 突出症是,脏器或者体内组织通过异常的裂孔脱出到本来不应存在的部位之状态,脊椎盘突出症是髓核从线纬轮裂孔突出或者脱出,压迫神经根而出现症状的。

 关于脊椎盘突出症,事故以前已经有治疗突出症的病历的话,大部分案例考虑为‘疾病’而否定了减额。

ii 东京地方法院2007年7月27日判决~认定20%的因素减额的案例~

 东京地方法院的2007年7月27日的判决是,具体认定20%的因素减额的案例。这个事例是,乘坐出租汽车的后部坐位的受害者的原告,以交通事故门诊1年1个月后,残存14级10号的颈部·腰部疼痛,因为原告在事故以前具有腰部的脊椎盘突出症,其既往病历是否是因素减额的对象这一点成为纷争。

 法院以下述理由,把认定损害金337万2310日元减少20%,对于被告承认269万7848日元的支付义务。

 对于腰部疼痛,使用MRI图像诊断来说,原告的现在的症状和本件事故之前没有变化。并,在本件事故以前在L4/5部有脊椎盘突出症的既往病历,所以对于本件事故之后的腰痛是,跟原告的既往症的脊椎盘突出症有关于的可能性很高。

 上述内容如此,原告是以 既往症具有脊椎盘突出症,同脊椎盘突出症是需要长期治疗的重度疾病,对于本件事故后的原告症状,至少关于腰部是,残存经年变化的症状 这个症状影响着腰部疼痛。那么本件事故的原告的症状是,以上述脊椎盘突出症而涉及。所以,对于原告的上述各症状,可以说成是上述既往症涉及,从上述损害额把20%当为因素而减额。

iii 横滨地方法院2005年3月14日判决~认定30%的因素减额的案例~

 这个事案概要是,在横滨市内交叉点,42岁的原告开着车时,在等信号时候被忽视信号的被告车辆冲突。

 原告,以本件事故成为梨状筋综合症,手术后认定为残存12级后遗障碍。但是原告具有脊椎盘突出症的既往症,这个既往症是否成为因素减额对象成为纷争。

 法院以下述理由,把认定损害金1134万5044日元减少30%,对于被告承认794万1530日元的支付义务。

※梨状筋综合症是,臀部筋肉的梨状筋以过度的运动或者外伤发生膨胀,压迫梨状筋下面的坐骨神经的整形外科疾病。

 本件事故时,受害者车里有同乘者,但同人没有受伤以及,本件事故前原告具有以脊椎盘突出症的腰痛,左下肢疼、麻痹、筋力降低症状,看切除梨状筋以后也残存左股骨节周围筋的筋力降低,左下肢疼等的后遗障碍,以本件事故成为梨状筋综合症,残存上述后遗障碍是因为受到原告的既往症的影响,30%是以同因素来看是妥当的。

iv 水户地方法院土浦支部2004年2月20日判决~认定60%的因素减额的案例~

  ~6割の素因減額を認めた判例~

 这个事案概要是,49岁的原告在开车时,被被告的汽车冲突。手术脊髓症等病状后,被认定自赔责并和4级。但是从事故以前原告具有显赫的脊椎管狭窄和脊椎盘突出症,这个既往症是否成为因素减额对象成为纷争。法院以下述理由,把认定损害金4880万8780日元减少60%,对于被告承认1952万3512日元的支付义务。

 原告具有显赫的脊椎管狭窄和脊椎盘突出症,这些障碍以它的性质上,不是以外伤而发生的。可以说成本件事故当时已经有的疾病的话,这既往症是有助于治疗期间的长期化和重度的后遗障碍的发生的。

 那么,原告的因素有助于本件事故的损害扩大的程度可以说成不能低于60%,从公平分担的观点来看,原告的损害额应该是60%的因素减额为妥当的。

v 因素减额的否定例

 另一方,否定因素减额的例子是,事故前没有被诊断为腰脊椎盘突出症,并且也没有其症状。以当该事故样态具有发生脊椎盘突出症症状的可能性为理由,认定以当该事故引起发生脊椎盘突出症。

vi 总结

 看以上的案例, 脊椎盘突出症是否为‘疾病’成为因素减额的对象,事故之前有没有患脊椎盘突出症,其脊椎盘突出症能不能说成对于后遗障碍有影响,是判断的基础。

 决定因素减额的时,具体研讨①疾病的种类·样态·程度(当该疾病状况和健康人有多少区别、为了治疗其疾病需要什么样的医学上措置、事故以前的健康状况(门诊情况等)②和事故的样态,程度以及伤害的部位·样态、程度和结果(后遗障碍)的均衡等

并且,在实务上医师写的意见书里有时明示有助成数,但是医学上的有助成数不是立即成为因素减额的成数。起根在医学上,是否能够客观的算定有助成数,是有疑问的。

C 脊柱管狭窄

 脊柱管狭窄是指,脊柱管为某些原因变成狭窄,结果压迫神经·血管时发生的症状。

 关于脊柱管狭窄的案例,和后纵韧带骨化症·脊椎盘突出症不同,不承认为因素减额的案例也有多数

 否定因素减额的理由是,不能当做以经年变化而发生的疾病来看等的理由。另一方,承认为因素减额的案例是,在事故之前就有门诊治疗为理由的。

D 骨质疏松症

 骨质疏松症是,骨量减少并且骨头组织的微细构造有变化,骨头的脆性增加,容易至于骨折的病态。是具有遗传要因·年龄增加·闭经·药物等的多因子文明病。

 对于骨质疏松症,於高年龄的受害者,大部分是不减额的。但是,年轻人的场合,被适应疾病,减额成数也是比较高的。


(2) 心性因素– 心性因素是否有助于损害扩大是个别判断


 前述如此,心性因素是否能成为因素减额的要因是,以判断为,发生的损害是否以加害行为超过时常发生的程度·范围,并且於其损害的扩大是否有助于受害者的心性要因

但是,心性因素由于它的性质,很困难进行定型判断,只好以个别情况来判断。以下,看一看对于在交通事故实务上常见的症状的动向。

A 后颈部交感神经综合症(後頸部交感神経症候群)

 由于事故受伤,在颈部的自律神经机能上出障碍的,叫做后颈部交感神经综合症。

 后颈部交感神经综合症没有他觉意见,以患者本身的由于自律神经失调而发生的头疼·晕头·耳鸣·收听困难·眼睛疲劳·视力障碍·流泪·脖子的合不来的感觉·摩擦音·疲劳·血压降低等多彩的自觉症状为特征,跟依据于心因性的区别是非常困难的。

 在案例上也指到,后颈部交感神经综合症的症状是在心因性很强的人身上多有发生,人格·个体·个人的性格·重音以及家庭的问题等心因性要因给与后颈部交感神经综合症很强的影响,原告的场合也是承认以事故的样态·职业的问题·和家属的关系·事故后的被告的对应等的心因性因素使治疗期间延长的一个原因,有助于原告的心因性因素的损害扩大,决定30%的因素减额的例子

※虽然诊断书上记载‘后劲部交感神经综合症’,这不是意思绝对有30%的因素减额。

B PTSD

 PTSD是指,心性外伤后重音障碍。强烈的心性外伤成为重音的原因,给与心身妨碍,并对社会生活也给与影响的重音障碍。

 案例上,断定PTSD是非常困难,也有如下的例子。否定原告的患病PDST,承认为‘适应障碍’12级,本件事故的冲量是很轻的,而本件事故后原告的受伤也是轻微的,本件事故后在原告身上发生的精神障碍是从本件事故的样态上来看是超过时常发生的程度·范围的。并且其损害扩大是以原告的心性要因有助于的,所以承认30%的因素减额。

4. 结束 – 在实际裁判上的立证·主张等 -

 上述内容里看到,在交通事故实务上被承认为因素减额的许多的案例。

 但是,为了进行因素减额,应以具有赔偿义务的加害者方面立证以下的内容

① i 受害者的身体上特征是该当疾病 或者

 ii 发生的损害是超过以加害行为单独时常发生的范围

②加害行为和当该疾病或者心性因素都是为原因而发生损害

③不考虑当该疾病或者心性因素时会侵害非法行为法的趣旨损害的公平负担

④对于错失成数有需要研讨的要素

 因此,承认加害者方面的因素减额的要素是很严肃的。但是实际上,有许多以在保险公司子公司的医师制作的意见书为证据而被提出的场面。对于这种行为的反论也是很简单的能够预想到的结果。。

 本稿将会成为被主张‘因素减额’而苦恼的各位的参考,理解的一点帮助,那就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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