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 — 劳动能力丧失率
—和后遗障碍等级的关系上,认定为高等级丧失率的事例—
労働能力喪失率
-後遺障害等級との関係で高い喪失率が認められた事例-
- 1 问题所在
- — 损害保险公司基本不承认本症例的发生→赔偿额大幅减额 —
- (1)什么是‘以后遗障碍的损失利益’
- (2)以后遗障碍来计算损失利益的算定方法
- (3)劳动能力丧失率
- (4)问题点
- (5)劳动能力丧失率的实际上的个别判断
- (6)立证方法分析的必要性
- 2 案例介绍
- (1)东京地方法院2003年9月10日判决
- A 判决要旨
- B 解释
- (2)案例概观和研讨
- A 案例概观
- B 对于需要考虑事实的案例的趋势
- ⅰ 需要考虑的事实
- ⅱ 基本框架
- ⅲ 其他的事实的意义
- (1)东京地方法院2003年9月10日判决
- 补充资料(案例一览)2012年度
- 案例【1】~【27】
1 问题所在
(1)什么是‘以后遗障碍的损失利益’
因为交通事故负伤,至于症状固定以后也在受害者身上残存后遗障碍的时候,有很多工 作能力低下,收入减少的事态。
至于症状固定以前,当为休业损害,能够得到收入的补偿。
那么,比如遇到交通事故的公司职员在症状固定日以后也在左肩膀残存后遗障碍的场合,不能操作电脑,事故后几年间因为就劳时间从1天9个小时减到6个小时,估计结果收入减少的时候,能得到对于减少分收入的赔偿吗?
像这样的症状固定日后的收入减少的估计金额是,要是没有遇到交通事故,本来受害者能够拿到的话,认识为包括在加害者负担的损害赔偿义务之内(民法709条)。
於先出的具体例来说,受害者的公司职员的劳动时间从9个小时减到6个小时,收入额也随着减少的话,把减收额当作‘损害’,应该向加害者索取赔款。
如此本来能够得到,但是因为后遗障碍得不到的相当收入额的丧失叫做‘以后遗障碍的损失利益’是民法709条的‘损害’赔偿对象。
‘以后遗障碍的损失利益’是;
本来能够得到,但是因为后遗障碍得不到的收入额的损害。
(2)以后遗障碍损失的利益的算定方法
A 计算式
那么,‘以后遗障碍的损失利益’是怎么算定呢?
从结论开始说,是以后遗障碍损失利益
=①基础收入×②对应劳动能力丧失期间的莱布尼茨系数(扣除中间利息)这项计算式得到。
B 为什么要乘上劳动能力丧失率
在计算式里,为了算定以后遗障碍损失的利益,为什么使用‘劳动能力丧失率’?
直率的想下去,以后遗障碍的损失利益应该是‘本来能够得到的收入额和实在收入额’的差,不是以劳动能力丧失率正确导出后遗障碍为原因的损害利益。关于损失利益算定的重要最高法院案例是,假如丧失劳动能力,但实现上没有收入额减少的时候,表示判断不承认为损害(最高法院1967年11月10日判决,以下叫做‘67年案例’)。‘现实上减少了多少收入’应该成为审理对象。
这是,可以合理的推测成‘以后遗障碍的损失利益’是依据假定‘要是没有事故’时候的损害,这虽然是很难得到正确判断,但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话,依据丧失的劳动能力比例看出丧失的‘本来能够得到的利益’的逻辑为根据。
统括上述内容是,本来能够得到的,但是由事故的后遗障碍得不到的收入额这个损害是依据预测的损害,判断很困难。所以不是很正确,但是依据劳动能力丧失率来算出是很有合理性,因此使用劳动能力丧失率来算定后遗障碍的损失利益(参照上述计算式)。
67年案例也是表示‘把由于交通事故的障碍,丧失·减退了劳动力当为理由,算定将来应该得到的利益丧失的损害时,不能否定上告人所援用的劳动能力丧失率是一项有力资料’,承认劳动能力丧失率是为了算定‘以后遗障碍的损失利益’的有力资料。
以后遗障碍的损失利益的算定方法
后遗障碍的损失利益=基准收入×劳动能力丧失率×莱布尼茨系数
(3)劳动能力丧失率
A 劳动能力丧失率的意义
起始,劳动能力丧失率是什么呢?
劳动能力丧失率是指,以后遗障碍丧失的劳动能力的比例使用%来表示的想法。
算定方法是乘法,所以劳动能力的丧失比例越高,以后遗障碍的损失利益越多,劳动能力的丧失比例越低,以后遗障碍的损失利益越少。
B 劳动能力丧失率的判断
对于以后遗障碍的损失利益的多少有影响的劳动能力丧失率,有什么样的判断?
首先,对于因为事故丧失了多少程度的劳动能力的判断,诉讼的场合时以法官来判断。所以大家有可能想到担当各个事件的法官,观察各个受害着的受害状况,个别地判断丧失了多少程度的劳动能力。
但是,这样的话对于劳动能力丧失率的判断发生零乱,感到是不公平的。所以防止 法官判断的零乱,防止生出感到不公平,需要客观性的基准。
在这里,把原来是为了补偿劳动灾害的基准而规定的劳动省劳动基准局长通牒上表示的基准当作以交通事故的后遗障碍损失利益之劳动能力丧失基准来使用。劳动省劳动基准局长通牒基准是如下。
≪労働能力喪失率表≫(労働省労働基準局長通牒昭和32年7月2日基発第551号)
依据这幅劳动能力丧失率表,障碍等级第1级的受害者的劳动能力丧失率是100%,障碍等级12级的受害者的劳动能力丧失率是14%。
劳动能力丧失率的判断 原则 (例外参照(5))
劳动能力丧失率是,防止以法官做出零乱的判断而得到不公平的感觉,使用客观的基准‘劳动能力丧失率’来判断。
(4)问题点
我们已经解释了,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率的时候,以这幅劳动能力丧失率表为基准是因为防止由各个法官判断中发生零乱,而防止发生不公平的感觉。总而言之,把劳动能力丧失率表当作基准来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率是依据客观性基准的形式判断。
但是,把劳动能力丧失率表作为基准,形式上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率,会恰恰相反发生不公平的事态。
比如,以交通事故在左手小指上残存障碍的受害者的职业是足球选手的场合和是钢琴家的场合相比,被判断劳动能力的丧失率是同样的话,不觉得这里有不公平的感觉吗?
即,对于足球选手左手小指上残存障碍,在执行工作上,没有钢琴家那样的妨碍。但是说成劳动能力丧失率是同等的话,那么这是没有适当地评价钢琴家的劳动能力丧失率,又是对于足球选手的劳动能力丧失率成为不当的过大评价,所以发生不公平的感觉。
上述如此,维持防止由各个法官判断中发生零乱,绝对运用使用形式上客观性基准判断,会有反而发生不公平感的。
对于这样的问题点,法院也当然有认识。在东京地方法院2006年12月25日判决(案例【20】)判断明示‘劳动能力丧失率表是,考虑劳动能力的丧失时将会成为合理的基准,但是它是没有考虑从事的职业等的具有一般性的图表,所以在各个事案上,由于受害者从事的职业等,会有比同表定下的劳动能力丧失率增加减少的场合。在这样场合,一切不考虑包括职业的受害者的特征,仅有遵照上述劳动能力丧失率表来算出损害,是背离对于补填受害者身上发生的损害为目的的损害赔偿制度的旨趣,目的’ (判决要旨i)。
《问题点》
使用劳动能力丧失率表来算定劳动能力丧失率,有时是反而发生不公平感并且发生不能达成对于受害者的损害补填这个损害赔偿制度的旨趣·目的。
(5)劳动能力丧失率的实质上,个别性判断
使用劳动能力丧失率表来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率,将会发生不平感的场合。又,起始劳动能力丧失率是,如字面那样是意思受害者从事自己的工作时,其工作上需要的能力被事故的后遗障碍损失了多少程度的。因此劳动能力丧失率本来应该是考虑按各个受害者本身的(现在以及将来的)职业和障碍内容·程度等,做个别实质上的判断。
后面介绍的东京地方法院2003年9月10日判决(案例【11】),也是表示对于劳动能力丧失的判断应该是实质上的判断的判决。
《劳动能力丧失率的实质上判断》
劳动能力丧失率是,应该本来对于各个受害者做个别的而实质的判断
(6)立证方法分析的必要性
上述如此,使用劳动能力丧失率表算定劳动能力丧失率将会发生不公平感,反而损害赔偿制度的旨趣·目的的时候,法院是在实质上来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率。
因此,作为受害者,为了让法院使用更高的劳动能力丧失率来算定后遗障碍的损失利益,需要在裁判上个别具体地立证自己的劳动能力丧失率。
那么,为了立证个别实质的劳动能力丧失率,受害者需要主张什么样的事实呢?
关于为了向法院请求实质上判断,受害者应该立证什么样的事实,分析实在进行过的案例将会有益。
所以在下面的‘2 案例介绍’里介绍东京地方法院2003年9月10日判决(案例【11】),然后解释其他案例的概观以及应该立证的事实。
《立证方法分析的必要性》
对于法官请求实质的劳动能力丧失率的判断时,受害者需要立证,而案例将会有益。
2 案例介绍(为了掌握应该立证的事实)
然后,(2)概观以及研讨在‘损害赔偿额算定基准 上卷(基准编)2012年版’(日本律师联合会交通事故相谈中心东京支部,2012)里举起的‘被承认的和后遗障碍等级有密切关系的丧失率案例’。
(1)东京地方法院2003年9月10日判决(后述,案例【11】)
A 判决要旨
(i) 基准
在民事的损害赔偿上,认定后遗障碍的无有·程度以及劳动能力丧失率的时候,应该考虑当该受害者的后遗障碍的个别具体内容,其职业、年龄、性别、具体劳动状况等而来做实质判断。
(ii)运用
原告是高中毕业以后,从事过汽车公司的装配线的工作、理发师、鲜鱼市场等的工作。到此为止,从事的大部分都是体力劳动,···本件事故当时也是从事在造园业,要是没有遇到本件事故的话,能够看出有继续做下去造园业的工作的意思(职业来历)。
然而,原告因为右膝盖半月板损伤障碍,在长时间的走步上已经有障碍,这是对于原告是带来很大的影响的(后遗障碍内容·程度)。
症状固定时(1999年7月17日),原告的年龄是52岁(年龄),没有本件事故的场合,斟酌原告将会能够继续着和本件事故以前同等的体力劳动的盖然性(将来的劳动内容), 以增加年龄而发生的收入减少的可能性(以年龄增加的劳动主动能力丧失/)等的种种事情
以本件事故,原告相当于被认定在症状固定后最低10年间,丧失25%的劳动能力。’
B 解说
本件东京地方法院判决在判决要旨(i)里说到第1是‘···应该斟酌原告事情,做实质判断’,就是表示认定劳动能力丧失率时应该是要在实质上判断。第2,表示了实质上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率时需要斟酌的事实。
即,实质上认定劳动能力丧失率时,判决要旨(i)指到应该斟酌后遗障碍的个别具体内容(①)、受害者的职业(②)、年龄(③)、性别(④)、具体劳动状况(⑤)以及其他事实(⑥)。
在判决要旨(ii)里,能够看出斟酌了受害者的职业来历、后遗障碍的内容·程度、年龄、将来的劳动内容、以年龄增加的劳动能力丧失的事实。
需要注目的是,考虑实质上的劳动能力丧失率时,不仅斟酌提高劳动能力丧失率的事实,同时也斟酌降低的事实这一点。
本件东京地方法院判决,把将来的劳动内容和后遗障碍的内容程度,年龄当作提高劳动能力丧失率的事实来斟酌。
反面,本件东京地方法院判决对于
- 以年龄增加的劳动能力丧失当为一个考虑要素,但是对于以事故引起的劳动能力丧失率的评价是低的
即,评价为到现在从事体力劳动,并今后也从事体力劳动的话,体力劳动者是以年龄增加自然地降低其劳动能力,把这个事实考虑为对于以事故的劳动能力丧失率的负要因。
就像这样,认定实质上的劳动能力丧失率时,考虑后遗障碍的个别具体内容、受害者的职业、年龄、性别等受害者的许多个别事实,但是能够理解其中具有提高和降低劳动能力丧失率的事实。
(2)案例的概观和研讨
‘损害赔偿额算定基准 上卷(基准编)2012年版’(日本律师联合会交通事故相谈中心东京支部,2012)里记载着28件关于‘和后遗障碍等级关联起来被认定高度丧失率的事例’。
在这里首先概观案例(A),对于实质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率时需要斟酌的事实,研讨案例的趋势(B)。
A 案例的概观(判决要旨请参照下记‘4 补充资料’)
B 对于应该斟酌事实的案例趋势
i 应该斟酌的事实
分析案例【1】~【27】可以看出,实质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率时,斟酌着以下事实。
即,
① 后遗障碍的内容·程度
:全部的案例
② 职业·劳动能力的内容
:案例【2】【3】【4】【6】【7】【8】【9】【10】【11】【13】【14】【15】【16】【17】【20】【21】【22】【24】【25】【26】【27】
③ 因果关系·影响度
:案例【2】【3】【4】【7】【8】【9】【10】【11】【13】【14】【15】【22】【23】【25】【26】【27】
④ 事故后的勤务状况·工作效率
:案例【3】【8】【9】【12】【18】【21】【22】【23】【24】
⑤ 无有退职(调动)
:案例【3】【8】【10】【13】【20】【24】【27】
⑥ 事故前后的收入差异
:案例【2】【3】【8】【9】【18】【20】【21】【24】
⑦ 治疗过程
:案例【8】【12】
⑧ 日常生活上的妨碍
:案例【2】【4】【9】【11】【17】【19】【21】【23】【27】
⑨ 就劳的可能性
:案例【1】【4】【8】【9】【10】【13】【16】【20】【27】
⑩ 年龄
:案例【1】【3】【4】【7】【11】【13】【16】【17】
⑪ 职业经历
:案例【11】【13】【16】【18】
⑫ 劳动能力的改善
:案例【1】【18】【21】
⑬ 其他症状
:案例【6】【10】【14】【17】
⑭ 等级认定
:案例【1】【4】【5】【6】【7】【8】【9】【13】【14】【18】【19】【20】【25】【26】
⑮ 与其他的等级的劳动能力丧失率的关系
:案例【20】
ii 基本构架(3个事实)
实质上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率时,在案例上看出,斟酌着上述那般的多样事实。之中可以知道在许多的案例上认定的事实,基本是以3个事实为中轴判断实质的劳动能力丧失率。
那就是 ① 后遗障碍的内容·程度、 ② 职业·劳动能力的内容、③ 因果关系·影响度
来,劳动能力丧失率是以(②)后遗障碍(①),丧失了多少程度的劳动能力(③)的比例。
因此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率时,需要判断后遗障碍、劳动能力以及后遗障碍給劳动能力带来的影响,上述①~③成为实质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率的中轴是理所当然的。
所以,让法院判断实质上的劳动能力丧失率时,需要立证以① 后遗障碍的内容·程度、 ② 职业·劳动能力的内容、③ 因果关系·影响度这3项目为轴的事实。
《基本构架》
①后遗障碍的内容·程度
②职业·劳动能力的内容/p>
③因果关系·影响度 需要立证这些事实。
iii 事实的具体性
再加上,为了判断后遗障碍给与劳动能力的影响度,需要具体地明示①以后遗障碍失掉的能力和②在工作上所需要的劳动能力。然后能看出两个能力有一致性的时候,被判断为实质上的劳动能力的丧失(③)。
举例,立证手指是不可缺少的守门员(足球选手)(②)丧失了右手的二拇指、中指以及无名指的3个主要手指这个事实,比立证只是足球选手(②)丧失了右手的3个手指(①)这个事实,能够理解需要的能力和失掉的能力的一致,可以判断后遗障碍的给与劳动能力的影响是实质的。
iv 其他事实的意义
从上面内容能看出,案例是以①后遗障碍的内容·程度、②职业·劳动能力的内容、 ③因果关系·影响度这3个事实为轴来实质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率。
但是,案例也是以认定其他事实来判断实质的劳动能力的丧失。其理由如下。在这里对 于主要的其他事实的意义做一些解释。
(i) ④ 事故后的勤务状况、⑤ 事故后的退职·调动、⑥ 事故前后的收入差异
比如,事故后的勤务状况·工作效率(案例【3】【8】【9】【12】【18】【21】【22】【23】【24】)这个事实讲着,事故后实际上能够上班的日数和时间要是减少的话,能够推测后遗障碍和劳动能力丧失的影响程度。
同样,要是有事故后的退职·调动(案例【3】【8】【10】【13】【20】【24】【27】)这个事实,能够推测由于后遗障碍的给与劳动能力的影响结果,不得不退职或者调动。
接上,要是有事故前后的收入差异(案例【2】【3】【8】【9】【18】【20】【21】【24】),能够推测差异额份以后遗障碍丧失了劳动能力。
可以看出,事故后的勤务状况、事故后的退职·调动、收入的差异这些事实是,补充着中轴的3个事实而为评价无有劳动能力的丧失以及其程度而使用。
(ii)⑨ 就劳的可能性、⑩ 年龄、⑪ 职业经历
已经讲过劳动能力丧失率是以①后遗障碍的内容·程度、②职业·劳动能力的内容、③因果关系·影响度这3个事实为轴来判断。②职业·劳动能力的内容是,不仅指现在的职业·劳动,是包括将来的职业·劳动的。所以,因为后遗障碍失掉就业的可能性或者被受限制的场合,将被认定为劳动能力的丧失。
对于年龄来说,年龄高的场合,再次就业的可能性或者劳动能力改善的可能性很低,所以认定为高度劳动能力丧失率(分析案例的结果,基准在60岁左右)。
另一方,对于儿童(年龄低的场合)是,因为年轻,劳动能力能够改善,有就业到后遗障碍给与的影响不大的岗位,所以有认定为劳动能力丧失率低的趋势。
对于职业经历,要是一直特化在特定的职业的场合,向其他行业的就业受限制,结果得到高度的劳动能力丧失的认定(案例【11】)。
但是也有,从事体力劳动的高年龄的场合,被考虑以年龄增加的劳动能力丧失,以后遗障碍的劳动能力丧失率认定在低度的事案(案例【11】)。
(iii)⑭ 等级认定、⑮ 与其他的等级的劳动能力丧失率的关系
到这里,解释了为了救济受害者,一边把3个事实当为中轴,另一边评价多样的事实来实质上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率。
但是,贯穿运用个别·实质判断的话,在法官之间有发生很大的差异的可能性。所以需要考虑一定的基准。于是,把被认定的等级·和其他等级的劳动能力丧失率的关系当作一定的基准来使用而考虑。
比如在很多的案例(【1】【4】【5】【6】【7】【8】【9】【13】【14】【18】【19】【20】【25】【26】)上一边认定了多样的事实,另一边对于认定的等级表示法律上的判断。在案例【20】里,明示其他等级的劳动能力丧失率,做了后遗障碍的比较。
再加上,许多在案例上,承认当该等级认定以上的劳动能力丧失率的时候,几乎没有承认超过后遗障碍的等级认定时被承认的劳动能力丧失率以上的劳动能力丧失率。这也是因为考虑和其他等级的劳动能力丧失率的关系。
《其他事实④~⑬》
需要立证其他事实,补充基本构架请求劳动能力丧失率的实质性判断。
4 补充资料
〈案例一览〉 2012年度参考
【1】大阪地方法院1989年9月19日判决
男儿 10岁 合并10级 丧失率40%
《判决要旨》
‘原告是1974年5月4日出生的男子(年龄)···本件事故以前没有既存的障碍,可以承认是健全人。全认定的后遗障碍的内容、程度、特别是对于原告的下肢,在三大骨节中两骨节的机能上残存显赫的障碍,并具有顽固的神经症状(后遗障碍的内容·程度)···,原告的左下肢的障碍或者神经症状在将来没有改善的可能性(后遗障碍的恢复可能性),但是他方,原告是儿童,可以做一定程度的适应的教育和训练(劳动能力的改善),职业选择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就劳的可能性),等等综合考虑后,以前述后遗障碍,原告认定为相当于从满18岁到满67岁丧失40%的劳动能力。’
《评语》
因为本案例的受害者是儿童,被评价为具有劳动能力改善和就劳的可能性,而劳动能力丧失率设低的。
【2】东京地方法院1990年7月12日判决
有职定时制高中生 男性 27岁 12级 丧失率25%
《判决要旨》
‘不能否定对应后遗障碍等级的劳动能力丧失率表是有力的资料,但是从受害者的职业(职业的内容)障碍的具体状况(后遗障碍的内容·程度)等看上去,发生依据同表丧失率以上或者以下的场合,应该使用对应其减少的丧失率。但是原告因为前述后遗障碍,没有充分会话机能,对人谈判是困难的。以运动限制(日常生活上的妨碍)等,可以承认其劳动能力已经丧失,丧失率是以原告应就的职业(职业的内容)有可能留到轻微的影响(因果关系)。但是因为从现状来预测是很困难,原告的收入是月额15,6万日元(现在的收入)和工资人口普查第一卷第一表男子劳动者学历计同年龄者的平均收入比较,是它的一半左右,能够推断原告得到的后遗障碍对于其职业、收入等生活全般有很大的影响,原告的应该得到的利益损失额虽然有不确定的要素,但看到平均化的时候,最少得到相当于25%程度的影响。’
《评语》
本案例也是认定日常生活上的妨碍·职业的内容等事实,最终是推断后遗障碍、职业内容以及因果关系的3个基本事实,来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率。
【3】冈山地方法院1993年4月23日判决
出租车驾驶员 男性 59岁 14级 丧失率14%
《判决要旨》
‘原告以本件事故的后遗障碍,不能复归通常勤务,不得已退职中国交通股份公司(有无退职),在东和出租汽车公司当为临时驾驶员勤务到1992年10月左右(事故后的勤务状况),每月收入只能得到9万4000日元程度的工资的劳动(事故后的收入)。认定事实上加上···综合考虑原告的后遗障碍的内容程度、年龄、职业种类、其后的转业和勤务妨碍的状况等,原告以本件事故的后遗障碍最少丧失其主张的14%的劳动能力,期间可以承认为从症状固定时(59岁)以后8年间。’
《评语》
本件案例是具体地明示退职的存在、事故后的勤务状态、事故后的收入等来实质上评价以事故的后遗障碍丧失的劳动能力。
【4】大阪地方法院1995年3月22日判决
分包缝制业者 女性 64岁 12级 丧失率50%
《判决要旨》
‘考虑原告身上残存12级10号的以神经症状为主的后遗障碍(等级认定),基本不可能使用业务用缝纫机营业缝制业(职业的内容,因果关系),症状固定时的原告的年龄是64岁(年龄),很难得到新的岗位(就劳的可能性),家里的劳动是同居的女儿来做等的事情,应该认定症状固定后还可能工作的7年间,相当丧失50%的劳动能力。’
《评语》
本件案例的特征是,考虑受害者的年龄,因为高龄者的就劳非常困难,被认定高度的劳动能力丧失率这一点。
【5】大阪地方法院1999年2月23日判决
公司作业员·配送驾驶员 男性 37岁 12级 丧失率20%
《判决要旨》
‘原告的后遗障碍是,该当汽车保险上使用的后遗障碍等级表12级12号(等级认定),原告以后遗障碍从症状固定到可能工作的29年间丧失了20%的劳动能力(考虑原告的后遗障碍的内容(后遗障碍的内容),不相当于使用通常的12级劳动能力丧失率)。’
《评语》
从本件案例的该当地方看不出为了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率,使用了什么样的事实。但是能看到考虑着后遗障碍的内容。
【6】大阪地方法院 2000年1月27日判决
针灸按摩业者 男性 49岁 合并14级 丧失率20%
《判决要旨》
‘本件事故给原告留下的后遗障碍,对于左上肢是14级10号,对于左膝盖也是该当14级10号,并和起来认定为该当14级(等级认定),后遗障碍的内容·程度以外(后遗障碍的内容·程度),原告的工作(自己来做针灸按摩并是健康堂的营业者(职业的内容),本件事故后销售额还在增大),考虑本件事故后的眼睛障碍内容的推移(完全丧失本来有一点的视力,可以说在事故前后有质的差异)(其他症状),本件事故的结果,认定原告从症状固定后17年间丧失其劳动能力的20%。’
《评语》
在本件上,虽然明示销售额的增加,但是考虑受害者的职业内容(针灸·按摩)和后遗障碍的内容·程度,其他的症状来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率。
【7】神户地方法院2000年11月20日判决
钢琴讲师 女性 33岁 14级 丧失率10%
《判决要旨》
‘···於下颌骨节症以及例假异常、无排卵症,不能认定以这些症状丧失劳动能力(不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颈部挫伤、颈椎不安定症以及右尺骨神经麻痹,其症状固定后可以看出残存有肩酸、 右腕的疼痛、麻痹感、握力低下的症状···后遗障碍的部位·程度(后遗障碍的内容·程度),得到14级10号的认定(等级认定),再考虑职业、性别、年龄等的时候,认定原告是以后遗障碍从症状固定时的年龄33岁起有34年间丧失了10%的劳动能力是相当的。
《评语》
本件案例对于下颌骨节症以及例假异常等和钢琴讲师这个职业所需要的劳动能力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考虑劳动能力丧失率没有使用这些要素。这可以说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率时,因果关系的存在是不可缺欠的判断。
【8】东京地方法院 2001年8月29日判决
石工 男性 38岁 14级 丧失率10%
《判决要旨》
‘症状固定后从1999年2月1日到同年8月31日之间的原告的身体状态是,原告···为了缓和因为后遗障碍的症状,连续负担着许多日数的门诊费用(治疗经过),原告的以后遗障碍的疼痛、麻痹等是在症状固定后仍然还是很重的状态(后遗障碍的程度),继续还在没有恢复到能够十分劳动的状态。
接着,同年9月以后原告的门诊日数极端减少(治疗经过),担当医师也在1999年9月14日时点判断轻度作业的话,原告是可以就劳的状态(劳动能力的改善),但是,原告···不能恢复要求精致的作业和集中力的石工行业(职业的内容),现在从事在建筑标记测量工作(无有退职),其工资是1万4000日元/天。这和同班是同等的工资,但是比从事石工工作的时候的工资(2万3000日元/天)大幅低下(现在的收入)。其他原告做过画道路的线条,卡车驾驶员,手巾投递·运输,建筑现场清扫等的种种职业,并虽然在待遇面和同班没有差异,但是现在工作时还有使用右手补助不能自由动态的左手的事态(勤务状况)。
以上述的内容,原告的后遗障碍相当于评价为局部神经症状后遗障碍14级10号(等级认定),原告的本件事故当时的职业和进行其工作上具有的特殊性(不能缺欠精致的作业和集中力),原告的后遗障碍部位,收入的大幅减少状况等,综合考虑上述事情,对于原告的劳动能力限制状态的评价,即认定原告的劳动能力丧失率时,不应该从认定等级立即决定劳动能力丧失率,但考虑实情评价其丧失率为10%是相当的。’
《评语》
通过治疗经过的事实,推测认定后遗障碍的程度·劳动能力的改善这一点是有特点的。 再有,考虑职业的内容和需要的能力,现在的收入,勤务状态等内容而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率。
【9】横滨地方法院 2001年10月19日判决
男性 45岁 12级 丧失率20%
《判决要旨》
「‘因为原告的右下肢短缩1公分,残存着大约30度的外旋变形,起立位的负荷均衡不良,不能起立1个小时以上。自行车的脚蹬子也不能踏,并不能小跑(后遗障碍的内容)。有该当身体障碍者福祉法别表7级的记载(由汽车保险料率算定会的事先认定是12级8号),原告走步时右脚接地的时候和左脚接地的时候身体上下晃动,右脚接地时不能负荷大的加重,即从事运输业、工厂内作业等伴随搬运东西的工作有很大困难(就劳的可能性),不能使用日式厕所(日常生活上的妨碍),现在从事汽车的回送,洗车等的工作,一周5天,830日元/一个小时,勤务从9点到5点半(事故后的勤务状况、事故后的收入),原告的本件事故前的年收是455万8265日元(事故前的收入),把这些事情综合起来而判断时,原告相当于丧失了20%的劳动能力。’
《评语》
本件案例是认定后遗障碍内容,并评价其内容给与就劳可能性的影响。再加上,考虑 日常生活的妨碍,事故后的勤务状况·事故前后的收入来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率是本件案例的特征。
【10】大阪地方法院 2002年1月24日判决
运输业者 男性 48岁 合并10级 丧失率35%
《判决要旨》
‘在汽车保险上没有被认定后遗障碍,但是能看出,原告的右胫骨头的骨髓炎慢性化成为开放伤,连续排出着脓(其他症状),这个状态的消失可能性很小(症状恢复的可能性),为了防止状态的恶化需要定期门诊(不能缺欠门诊),原告因为同障碍不能恢复长年营业的运输业务(无有歇业),事实上能够就劳的业务受着很大的限制(就劳的可能性)。以上的事实加上汽车保险认定的原告的后遗障碍内容和在一起考虑的话,原告相当于丧失了35%的劳动能力。’
《评语》
本件案例的特征是,考虑了没有认定为后遗障碍的症状内容,恢复可能性等事项。
【11】东京地方法院 2003年9月10日判决
造园业助手 男性 52岁 12级 丧失率25%
《判决要旨》
「‘於民事上认定损害赔偿的无有后遗障碍·程度以及劳动能力丧失率时,应该考虑当该受害者的后遗障碍的个别具体内容、其职业、年龄、性别、具体工作状况而来做实质判断。
前述认定内容以外,根据有关各个证据(略),原告是在高中毕业以后从事过汽车公司的装配线的工作、理发师、鲜鱼市场等的工作(职业经历),到现在为止大概都是从事体力劳动(职业的内容),本件事故当时也是从事造园业(主要工作是把树木挖起,转换,石头的配置,为了造池塘挖坑等的作业),可以看出要是没有遇到本件事故,其后也有继续从事造园业的工作的意思。然而,原告为了右膝盖半月板损伤障碍,在长时间的走步上都出现妨碍(日常生活上的妨碍),这是给于原告很大的影响的。症状固定时(1999年7月17日)的原告的年龄是52岁(年龄),考虑没有遇到本件事故时,原告能够继续干下和事故前同等的体力劳动的盖然性(将来的职业的内容),因为随着年龄增加而发生的收入减少的可能性(伴随年龄增加的劳动能力丧失)等的各种事情,以本件事故,症状固定后,原告至少相当于丧失25%,10年间的劳动能力。’
《评语》
参照本论
【12】仙台地方法院 2004年9月3日判决
护士 女性 38岁 12级 丧失率20%
《判决要旨》
‘原告在本件事故后,以住院·在自己家的疗养至于长期缺勤,其合算日期达到720天。这是从本件事故的发生日到本件口头辩论终结为止的日数(2149天)的大约33.5%。2003年4月1日以后,当为护士继续勤务,没有因为住院·在自己家的疗养而没有就劳的期间,包括夜间勤务,做着通常勤务(勤务状况)。原告从本件事故发生日到症状固定日受到23次神经阻断,从症状固定到2003年3月31日之间是332次,从同年4月1日到同年9月22日得到48次的以神经阻断的治疗(治疗过程),现在接受神经阻断治疗·按摩而接着上班,治疗原告的安田医师也认为现在的原告的状态是比以前改善,能够受到定期的神经阻断的话,可以接着上班(劳动力的改善)。
照看原告的现在的状态·勤务状况,从本件事故到现在的治疗经过,以本件事故的后遗障碍,原告相当于丧失20%的劳动能力。’
《评语》
本件案例是认定事故后的勤务状况·治疗经过这些事实,考虑是在有劳动能力改善,而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率。
【13】东京地方法院2004年11月17日判决
旅馆日餐厨师 男性 51岁 12级 丧失率20%
《判决要旨》
原告以认定为后遗障碍等级12级7号(等级认定)···劳动省劳动基准局长通牒(1957年7月2日基发551号)别表上,后遗障碍等级12级的劳动能力丧失率是定为14%。
但是,原告在1977年(当时26岁)左右取得厨师执照以后,在和式餐厅工作,从1990年在K饭店当作日餐厨师,主要工作是处理鲜鱼做生鱼片等(职业的内容),要是以长时间站着工作·走步发生麻痹·疼痛的原告的后遗障碍(后遗障碍的内容)为前提,今后原告要想做同样的工作时,会有影响(将来的职业内容,因果关系),再加上综合的看上去,实际上有很大的不得已转业的可能性,但从原告的年龄(症状固定时51岁)和职业经历上来看,职业种类会受相当的限制(就劳的可能性),原告是以其后遗障碍从症状固定的51岁到67岁的16年间,相当于丧失了劳动能力的20%。’
《评语》
本件案例的特征是,以年龄是高龄和其职业经历,否定劳动能力的改善和往其他职业转业的可能性,而高的认定劳动能力丧失率。
【14】东京地方法院 2004年12月21日判决
针灸指压师 男性 70岁 12级 丧失率20%
《判决要旨》
‘看劳动能力丧失率,在劳动省劳动基准局长通牒(1957年7月2日基发551号)别表上是,后遗障碍等级12级,劳动能力丧失率是14% (等级认定)。
但是,指压师在其治疗业务上,不仅是使用手指,用手指按患者的身体时候,微妙地调整对于手指的加力来实施(职业内容)等内容,可以推测因为上述后遗障碍(不只是右肩膀骨节的可动领域,右肩膀或者胳膊肘的疼痛,右上肢的麻痹等也包括在内(其他症状)。)的影响是很大。考虑这样的事情,原告相当于以后遗障碍丧失20%的劳动能力。
《评语》
本件案例的特征是,因为推测影响很大,具体明示职业的内容和后遗障碍的内容以及其他症状。
【15】东京地方法院 2005年6月30日判决
农学部/临时工 男性 27岁 12级 丧失率20%
《判决要旨》
‘毕业农学部造园学科,参加关于造园设计的工作。在造园工作上相当程度存在制图等需要细微的人工操作(职业的内容)。原告是由于胳膊骨节的外转和内转受限制,不能自由的旋转手掌(后遗障碍的内容),对于原告从事造园设计业务上,有相当的劳动能力的影响。再加上,原告同时从事营业实务(职业的内容),需要很多的操作电脑的业务,觉得易觉疲劳。
综合以上内容,上述因为右桡骨神经的障碍以及胳膊骨节的可动领域受着限制,相当于合并20%的劳动能力丧失。再加上,考虑机能障碍和职业的关系,丧失期间看为27岁(症状固定时)到67岁的40年间是相当的。’
《评语》
本件案例是,明示职业内容所需要的能力和以后遗障碍丧失的能力有一致,判断着后遗障碍給与劳动能力的影响。
【16】大阪地方法院 2006年6月16日判决
画家 男性 61岁 合并12级 丧失率50%
《判决要旨》
‘原告被认定为丧失画家(职业)的能力。考虑原告的年龄·经历·后遗障碍的程度,原告能够从事的职业也有很大的限制(就劳的可能性),原告丧失的劳动能力和一般的事例比较起来,相当于得到高的评价。但是,考虑右手指、右肩膀的机能都是失掉一部分,整个身体的机能的大部分还是能够维持的时候,相当于认定为丧失50%的劳动能力。’
《评语》
本件案例上,考虑受害者的就劳可能性的时候的要素是,年龄·职业经历·后遗障碍的内容为特征的案例。
【17】大阪地方法院 2006年8月30日判决
出租车驾驶员 男性 65岁 合并8级 丧失率60%
《判决要旨》
‘原告能够驾驶汽车(日常生活上的妨碍)。但是考虑原告的后遗障碍是相当于合并8级(等级认定),并且在右肩膀·右膝盖·右脚上有骨节机能障碍、右胫骨是变形愈合,原告为这些障碍具有疼痛(后遗障碍的内容),当作长时间需要保持一定姿势的职业驾驶员做开车业务(职业的内容)是大概不可能的。加上考虑,原告的症状固定时的年龄已达到65岁(年龄),认定相当于丧失60%的劳动能力。’
《评语》
本件案例是以后遗障碍所丧失的能力和职业上所需要的能力有一致,加上受害者的年龄已是65岁的高龄,没有就劳的可能性和劳动能力改善的可能性,而高的认定劳动能力丧失率。
【18】大阪地方法院 2006年8月31日判决
护士 女性 27岁 12级 丧失率17%(10年间),14%(以后到64岁为止)
《判决要旨》
‘对于左膝盖骨节痛···能认定为相当后遗障碍12级12号(等级认定)。然后···考虑原告是一直当作护士勤务(职业的内容),应该是以其就劳状况为前提来考虑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护士一般的就劳状况(对于伤病者或者产妇的疗养上的维持或者诊疗是护士的业务内容。其强制长时间的站着工作,还包括很多伴随体力劳动可以说成是公知的实情)···,还有原告的现时点的劳动形态(一周之中1,2天从事访问入浴·对于有障碍的老人提供日间服务等业务),能解释为,以后遗障碍受到限制的比率比较大(影响度),再加上后遗障碍的内容·到现在的治疗经历(特别是症状安定后也不得已受6次手术),将来不能期待大幅的改善 (劳动能力的改善),相当认定于症状固定后10年为17%,以后到67岁为14%···不过,使用事故前后的比较短期间里的单纯地比较收入,不能推测将来长期的劳动能力丧失率的程度。’
《评语》
本件案例是,从职业的内容和后遗障碍的内容来看,认定劳动能力受限制。然后从后遗障碍的内容和治疗经历上,否定劳动能力的改善而认定劳动能力丧失率这一点是特征。
又明示事故前后的比较短期间的对于收入的单纯相比,不够于推知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默示了事故前后的长期间的收入变化是以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来推知的。
【19】神户地方法院 2006年9月20日判决
配管设备业者 男性 62岁 10级 丧失率40%
《判决要旨》
‘原告的后遗障碍认定为当该于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施行令别表第2-10级(等级认定)。因为原告的左膝盖的骨节机能障碍显赫,限制原告的走步能力,考虑楼梯的上下不用说,拄着仗子也只可能短距离或者短时间的走步(后遗障碍的内容·程度,日常生活上的妨碍),原告以后遗障碍丧失的劳动率相当于40%。’
《评语》
对于受害者的职业没有特别言及,但是明示了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妨碍,从这里能够推知对于工作的影响。
【20】东京地方法院 2006年12月25日判决
护士 女性 50岁 10级 丧失率40%
《判决要旨》
‘劳动能力丧失率表是考虑劳动能力的丧失时可以成为合理的基准,但是它没有考虑到职业种类等的,具有一般性的图表。所以在于各个事情,以受害者从事的职业,有可能对于同表定下的劳动能力丧失率有增减。在这样场合,完全不考虑包括受害者的职业种类,单纯的随劳动能力丧失率表来算定损害是反目对于受害者的损害补填为目的的损害赔偿制度的主旨。
并且鉴于护士这个职业(职业的内容),眼睛的异常(后遗障碍的内容)给与其进行业务很大的影响(影响度),以前述认定事实内容,原告毕业护士学校后,从1997年开始当为护士工作,以复视的影响,不能从事护士业务,不得已退职(无有退职)。
原告在事故的前年的当为护士的收入是468万9520日元,但是现在只有当为生命保险公司的临时外务员得到10万/月,当作方便店的临时工得到7万/月的收入(事故前后的收入)。
原告从前述事实内容看出,很困难从事长时间操作电脑的工作,要是转到别的职业,能够从事的业务实际上是有限制的(勤务状态)。
再加上,···双眼发生滑车神经麻痹比单眼发生给与劳动能力丧失的影响大。
所以,正面视时发生复视,麻痹及单眼的场合和双眼的场合不能看为是同一的劳动能力丧失率。
该当第7级的眼睛的障碍规定为,‘1眼失明,他眼的视力在0.6以下的’(1号),和现在的原告的工作状况相比,原告不能说成是和1号同等程度。
上述依据劳动能力丧失率表等的内容规定 ‘1眼失明,或者1眼的视力在0.02以下的’该当第8级1号,劳动能力丧失率是45%,‘双眼的视力降到0.6以下的’‘1眼的视力降到0.06以下的’该当于第9级1号,2号,劳动能力丧失率是35% (和其他的等级的劳动能力丧失率的关系) 。原告有眼睛的后遗障碍以外,举起左肩膀时候有疼痛受到认定为第14级10号···综合考虑的话,原告的以本件事故后遗障碍所丧失的劳动能力率相当于40%。’
《评语》
本件案例是,从职业的内容和后遗障碍的内容而判断影响度。而且对于无有退职·事故前后的收入·事故后的勤务状况等事实做认定,把其作于根据认定影响度是特征。
加上,本件案例上明示他的等级的劳动能力丧失率也是一个特征。
【21】名古屋地方法院 2007年9月21日判决
公司职员 女性 31岁 合并12级 丧失率20%
《判决要旨》
‘ ···因为后遗障碍,楼梯的上下困难,在蹲踞和正坐等发生种种障碍(日常生活上的妨碍)。
并且···原告因为上述后遗障碍,发生困难操作电脑等事务业务、困难开车等种种妨碍(职业的内容,因果关系)。
原告的本件事故以前的一天的工作时间是8个小时左右···2004年5月恢复岗位时,因为上述后遗障碍的影响,劳动能力相当降低,1天只能工作4个小时(勤务状况)。因此,原告的一个月的工资比本件事故以前降低到一半(事故前后的收入)。
不过,原告的后遗障碍的中心症状的左脚的可动领域限制和左眼的复视是,今后原告学得代偿性动作·代偿性头位,对于其劳动能力的妨碍能够回复一部分(劳动能力的改善)。
综合以上的事实,原告的以上述后遗障碍直到可能工作年龄的67岁为止的劳动能力丧失率为20%来算定损失利益而妥当。’
《评语》
明示勤务状况和事故后的收入来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率。但是,需要注目有劳动能力改善的余地时,会成为被考虑为劳动能力丧失的负的事情。
【22】名古屋地方法院 2008年2月27日判决
运输公司职员 男性 59岁 合并11级 丧失率45%
《判决要旨》
‘咀嚼机能障碍等(后遗障碍的内容)不能立即认定为影响劳动能力,···於脊柱的运动障碍等(后遗障碍的内容)是明显地影响劳动能力(因果关系),加上,···因为腰背部的疼痛,不能搬动沉东西,发生长时间的坐位·长时间的走步上有困难的妨碍 (日常生活上的妨碍) ,再考虑因为后遗障碍,本件事故后没有能够工作(勤务状),原告可以说成以本件事故造成损失利益,损失利益算定上的劳动能力丧失率是相当于45%。’
《评语》
本件案例否定咀嚼机能障碍的给与劳动能力的影响,可以说是后遗障碍和劳动能力丧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可缺欠的要素。他方,肯定了脊柱的运动障碍的对于劳动的影响,加上考虑了给与日常生活上的妨碍勤务状况的影响来判断。
【23】大阪地方法院 2008年12月24日判决
高中事务职员 女性 29岁 合并9级 丧失率45%
《判决要旨》
‘前述认定的原告的各个后遗障碍以外(后遗障碍的程度),原告的就劳·生活状况(勤务状况,日常生活的妨碍)等综合考虑时,根据本件事故的各个后遗障碍的劳动能力丧失率是合并而相当于45%。’
《评语》
没有具体事实认定,但是考虑事故后的勤务状况·日常生活上的妨碍,认定受害者的后遗障碍给与劳动能力丧失影响。
【24】名古屋地方法院 2009年2月27日判决
巴士驾驶员 男性 48岁 14级 丧失率14%
《判决要旨》
‘原告在本件事故当时,当为巴士驾驶员工作(职业的内容),本件事故后,2002年10月前后恢复岗位,但是为了受伤不能从事驾驶巴士,从同年11月调动到关联公司(无有调动),以后从事大楼的维持业务。但是因为前述后遗障碍,就业上发生相当的妨碍。并且使原告就业希望的驾驶业务·车掌业务是非常困难(职业的内容,因果关系),就劳上·待遇上发生不利益。加上能够认定在将来也许有发生不利益(对于将来的劳动能力的影响),可以说后遗障碍对于原告发生损失利益。
损失利益算定上的劳动能力丧失率是,以前述内容·程度加上现在的原告的收入比事故以前没有减少(事故后的收入),综合考虑相当于14%。’
《评语》
本件案例是认定调动的存在,肯定了后遗障碍和劳动能力丧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又,不仅是对事故当时的职业内容,对于将来的职业内容也有考虑,判断为有对于劳动能力的影响。
【25】千叶地方法院 2009年12月17日判决
厨师 男性 32岁 14级 丧失率8%
《判决要旨》
‘···相当于14级是妥当。···不过原告身上发生的右手握力降低是关于惯用手的问题,其程度是左手的握力的一半(后遗障碍的内容·程度)。原告是当为厨师工作,可以认定使用刀类方面有实在的妨碍(职业的内容),握力降低的状态是在事故后经过5年的现在还是没有解决(劳动能力的改善),今后也随着本件后遗障碍来看,劳动能力丧失率8%,丧失期间为15年是相当的。’
《评语》
认定以后遗障碍丧失的能力,再加上明示而认定受害者的职业所需要的能力,以丧失的能力和职业上需要的能力是一致,并没有能力恢复的可能性来判断劳动能力丧失率。
【26】大阪地方法院 2010年1月25日判决
身心美容经营者 女性 36岁 合并14级 丧失率10%
《判决要旨》
‘原告的项部的酸痛和疼痛,左手指的麻痹,左肩膀骨节的疼痛,压疼,左膝盖的疼痛, 左腿的单腿起立伸缩有些不安定,不能全力跑步等,存在在将来也不能恢复困难的神经症状,得到别表14级9号的等级认定(后遗障碍的内容,等级认定),这是以身心美容为工作的原告相当于10%的劳动能力丧失率,因为劳动能力丧失期间的原告的神经症状不是单纯的颈椎过度屈伸扭伤,所以从症状固定的36岁开始,到可能劳动年龄的67岁为止的31年间是相当的。
《评语》
对于职业内容的判断明示缺欠具体性,但是具体明示后遗障碍的内容,而对于在身心美容职业上需要的能力默示来判断因果关系。
【27】大阪地方法院 2011年4月26日判决
牙科医师 男性 40岁 合并9级 丧失率70%
《判决要旨》
‘原告在本件事故以前当作牙科医师工作(职业)。···原告以左肩锁骨骨折,左肩膀的可动领域限制到右肩膀的二分之一以下,并在左肩以及左手存残麻痹。又第1腰椎压迫骨折的结果,存残脊柱的变形障碍,至于在每天发生2至3次的右臀部上部走步困难的激烈的腰痛(后遗障碍的内容)。’
‘以左手的麻痹等为原因,原告不能在适当的时间内在削完的放在牙上装置金属的假体的调整·研磨工作,在口腔内包括除去假体的牙齿切削以及拔牙等处理时,困难保持患者牙齿???。以左肩可动领域的限制以及左肩疼痛为原因,不能使用左手来固定患者的牙齿,很容易出现从患部滑落挺子的先端部分,拔牙时在口腔内的发生偶然性杀伤的危险变成很高。加上,上述后遗障碍以原因,不能明示特别是在臼齿部的渗透麻醉的刺入点。还有明示传达麻醉的刺入点也成为困难,以吴刺麻醉针以使下颌神经(下齿槽神经)麻痹的危险性也提高。切削牙的时候,有可能对于舌头等软组织做深的杀伤,给与患者致命性的损伤,不能做切削治疗。其他给与儿童治疗时,有需要的时候拘束儿童的身体而治疗,但是对于这种治疗的实施也困难了(职业的内容,因果关系)。
由于以上的状况,原告退职了工作岗位的D牙科医院(无有退职),今后也不能当作牙科医师工作(就劳的可能性)。此外,左肩骨节的可动领域的限制,左肩疼痛,左手的麻痹以及右臀部上部的强烈腰痛,在日常生活上也发生着种种限制(日常生活的妨碍)。
由于以上的理由,原告以本件事故为原因存残下的后遗障碍的结果,可以说成今后也不能当为牙科医师工作(就劳的可能性)。原告的后遗障碍给与原告的劳动力的影响是甚巨的(因果关系,影响度),考虑原告的主张,把原告的劳动能力丧失率设为70%,劳动能力丧失期间为27年是相当的。’
《评语》
本件案例的受害者是牙科医师,具体明示,以后遗障碍丧失的能力和作为牙科医师所需要的能力,评价为后遗障碍给与劳动能力的丧失很大影响。
再想多知
劳动能力丧失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