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最初的法律相谈:基础知识的补充页
所谓的补充页是,有打算去法律相谈时、或打算咨询律师时,关于以下的事情将进行具体说明。
(2)应如何应对警察
A 与警察进行联系~报告、以及交通事故证明书的发行,
不要去轻易的谈赔偿条件~
B 作为人身事故的报告~重点~
C 尽可能的进行见证制作实际调查取证~
D 警察将会对关于加害者的判罚来听取受害者的意见~
(2)对于警察的对应、应当注意的事项
A 与警察进行联系~报告,以及交通事故证明书的发行,不要去轻易的谈赔偿条件~
① 事故的报告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首先应当拨打110号来进行报警,向警察局报告事故情况。
道路交通法第72条里面规定着「必须向事故现场最近的警察局(派出所或者驻在所)的警察官」进行事故报告。
② 不要去轻易的谈赔偿条件(示談書上签字)
并且,绝不要只是直接与加害者进行了简单的商议之后就签订解决的办法。我们不建议这样的处理方式。
作为反面的教材来分析的话,「在事故之后、后遗症伤害的残存发现的情况下,本来拥有能够获得的赔偿权利却应签订了协议书而只好放弃此权利」的情况并不少见。
也不要交不向警察提出报告的协议书。
③ 取得交通事故证明书后,相谈将会变得更加顺利。
向警察署提出报告之后,自动车安全驾驶中心将发行「交通事故证明书」,这个证明书是向保险公司申请损害赔偿请求以及向法院申诉时将会需要。
取得交通事故证明书一般是加害车辆加入的保险公司来办手续。或者警察署准备的申请用纸上将记载必要的事项,用540日元的邮编替换也可以获得。去行政書士或律师办事处等相谈的时候,带上事故证明书,相谈将会变得更加的顺利。
B 作为人身事故的报告~重点~
①不提交报告,就不会进行实际取证调查,结果重要的证据将无法得到保存
作为要点,即使稍微感到身体有异样的话,就应该作为「人身事故」提交报告。
不作为人身事故提交出的报告的话,通常「取证调查」也不会进行,只制作称为「物件事故报告书」的简易报告书而结束警察的搜证。在此之后,关于事故状况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会发生缺落重要的证据资料的事态。
再者,当因为没有能够作为人身事故进行提交,与保险公司之间会发生关于治疗费付款的争议事件。
②漫画Ⅲ~並木所长的善良却变成了懊悔和仇恨~
漫画Ⅲ的登场人物是並木所长为模特的先生想:
「对方是年轻人,又没受什么伤。态度也很好,所以我就不再进行追究了。」
所谓的温柔的面导致没有作为人身事故来提交报告和处理。
温柔的面怎么会变成仇恨呢,具体请看漫画Ⅲ
「不给年轻人的经历留下伤痕难道不好吗。。。。。」
→这个想法是第一个失误的地方・・・・
※如果作为人身事故来提交报告并处理的话,自动车驾驶过失伤害罪(刑法第211条第2项)中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刑法第208条的2)中的「犯罪」会被警察所留意,并且以下的取证调查也将会得到进行。
※犯罪扫查规范104条1项:「犯罪」的现场并其场所,为了关于身体或是物件的事实发现,是必须要进行现场取证及调查的手续。
C 尽可能的进行见证制作实际调查取证
如果被作为人身事故上报后(严密的说,有了诊断书的追加提交才可以当为正式被受理),进行交通事故搜查的警察官,将会为了作成对加害者刑事处分的判断資料,调查事故是如何发生,进行实际调查取证,然后作成事故报告书。
实际调查取证是指,被规定为事故的「有关者」在场而进行的。但实际上,只有加害车辆的驾驶者在场来作成报告的情况居多,作成的报告书的关于刹车点的位置以及受害者被发现的位置等,与受害者的认识有分歧的情况并不罕见。
实际调查取证是,在行驶裁判的时候能成为证据,而在民事判决的情况下来判定过失责任的比例的重要资料之一(判断在事故发生时,双方各自应该所承担多少责任)。
但是,当出现取证资料与受害人的记忆发生分歧的情况下,为了消除这种差异往往是需要费相当大的功夫的。
加害车辆的驾驶人员在心理上多少都有一些想要逃避责任的想法。所以,往往在口供中会尽可能的说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言。当受害人看到这些证言是,生气和失望是不可避免的。
※犯罪扫查规范104条第2项:现场取证调查时,居住者、管理者以及其他「有关者」在场的情况下来进行,其结果必须要正确无误的进行记载在调查书中。
※现场取证调查是,主要是由警察署的交通扫查人员来进行的。许多地区的交通调查人员由小人数构成的情况较多,所以实施的时期将根据人员的情况来进行判断。
关于事故的状况,为了能够让警察官准确无误的记录,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到现场去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并且将自己的观点与客观事实向警方传达。
再者,对于现场取证调查的实施日期虽然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具体的规定,但大致是在事故发生后的1周到1个月前后来进行的。
D 警察将会对关于加害者的判罚来听取受害者的意见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警察官将会「对于加害者的处理情况」来听取受害人意见
ⅰ 希望不希望严重处罚
ⅱ 作为受害者不希望对加害者进行处罚
ⅲ 交给警察来处理
对于以上的问题如何回答是好,当然是没有绝对的答案的。
在收集受害者的意见之后,作最终判断的检察官将会把受害人的意见做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来对加害人进行判决。
在结束了刑事判决之后、达到要进行民事纷争的阶段的时候・・・
①加害者被刑事处罚的情况下
→一般来讲,日后不仅仅是对受害者公开的事故调查结果,目击者以及加害者在事故之后的口供记录一套也会作为刑事记录而公开。
②加害者没有受到起诉并且没有刑事处罚的情况
→一般来讲,日后向受害者只出示事故调查结果。
③没有能做为人身事故来进行上报,并且没有进行事故现场调查的情况
→在警察署最多是只留下了一个简易的报告书,所以在发生民事纠纷时就将会变得非常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