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财产损害(积极损害、消极损害)和精神性损害的内容·重点
2-1 积极损害:
大致的区分的话,有以下的几种分类。关于争论的重点请参照「根据诉讼解决」来进行判断。
1 积极损害
(1)关于全部的治疗费用
(2)入院和门诊,以及看护所需要的费用(入院杂费 陪护人员费用 入院及通院的交通费 将来的陪护费用等)
(3)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用具的购入费用、学生的学费、住房的改造费用等)
(4)后遗症的等级认证以及损害保险的申请的相关所需要的费用
(5)延长赔偿金
1 积极损害
(1)关于全部的治疗费用
重点:客观性的来看是否是有相当性和必要性
(作为法院关于在症状固定日之前的费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会认定的。可是因为治疗方法的不同,过剩治疗、不相当的治疗等费用将被法院予以否定。)
A 治疗费
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到医疗机关等就诊,并且从医院得到消炎药以及止痛药等,或是因治疗的需要所拍摄的X射线图片,总体来讲,也就是因治疗・检查而花费的费用。
无论是作为保险公司的方式来讲,还是法院的方式来将,一般所支付治疗费用都是在症状固定日之前的费用。
ⅰ 重点~何时来判断症状固定日~(保险公司关于治疗费用的停止通告到来时)
青山八子说的「身体的治疗还在继续,也没有完全恢复」「突然间要停止治疗费用的支付,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这句话,表达着受害者和保险公司之间常见的问题。
围绕着症状判定日的判断,是受害人与保险公司经常也比较容易产生问题和发生矛盾的根源。
作为损害保险公司的人员来看待这个问题的话,一般会在判断出「受害者自身已经没有过多的余地来处理整个事件」后,损害保险公司将会让他们公司专聘的律师来介入案件,然后企图按照保险公司的想法来处理事件(有读过关于此类操作的书籍)。作为损害保险公司的律师来讲,一旦发现通过对话无法解决案件的情况下,将会申请「债务不存在确认」的调停申诉。对于大多数人,看到了法院来的隐含法律文件的调停书后,一般都会大吃一惊,并且不情愿的与保险公司进行和解。
对 抗 策 略
损害保险公司的担当人,即便是决定不停止向受害人支付症状固定日后的费用,只要受害人能够向医师正确的传达,然后关于症状固定日的日期再听取医师的意见。
原本来讲,症状的固定日期应是由医师来进行判断的,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所进行的判断并不能作为最终的依据。
在被保险公司停止支付治疗费用时,但有真的需要治疗时,就应当先使用您自身的健康保险并且垫付多需要的治疗费用。应该在辩护律师加入后与保险公司来商榷其支付的必要性和妥当性。
保险公司的话,挫伤的话最多是3个月左右,扭伤的话大致也就是半年左右的情况下就会向受害人告知停止治疗费用的通告。
ⅱ 经常成为争论的治疗费用~Spontaneous cerebrospinal fluid leak
(自宅注血液防自发性脑脊液漏)治療費、LASIK(激光矫正视力)等
① 对于即使在医学界也存在争论,还无法说成有清楚的说明的治疗费用
自宅注血液防自发性脑脊液漏等费用的必要性,即使在医学界也有着多种多样的争端,所以与保险公司因其而产生争端的必要性・相当性都是经常发生并值得受害人于律师一同思考的问题。
自宅注血液防自发性脑脊液漏是指,脑内所流失的骨髓,通过本人从自身采取的血液而注射都颈部。根据血液的凝固左右,可以缓和或在某种程度上防止骨髓液体的继续流失。关于此手术费用的对待上,行政的运用也是流动性的。近期,横浜地方法院做出的具有历史意义的救济判决中,作为全体性的倾向来看,现实的状况还是相当的困难。
不仅是在医学界的争论不断,很难以得出一个皆大欢喜的总结性结果。就是在司法界中,也同样关于必要性・相当性的判断的难度是大家一致所共识的。在和解案中、如果能得到一个中间的解决方法就已经是非常好的结果了吧。
② 关于激光矫正视力手术费用
在此类费用的参考案件中,涉及到此费用的少之又少。关于因为事故导致一只眼睛失明,另一只视力极度下降的情况下的激光矫正视力手术费用,必要性・相当性被认可的案列实实在在的存在着。
保险公司一方,关于在过去的判例中没有支付的医疗费中,在自身的案件中也不会去主动进行承担。但是,还是要根据法院的基准,也就是说「有相当的必要」来判定是否属于赔偿范围。
作为法院的运用方式,没有绝对不变的,只是跟着时代的潮流不断的缓慢的在发生着变化。
B 针灸・按摩的費用
为了减轻在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伤病而引发的疼痛感,在针灸院或是整骨院所花费的相关费用。
在针灸院或是整骨院所接受的治疗,与在病院等所接受的治疗有所不同,但是对于症状的有效性如果得到了证实的场合,将会在裁判中得到认可的倾向较大。
如果治疗是从主治医师的许可下进行的,那么在赔偿审理中被法院认可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加大。
※这个问题经常在裁判中会引起纠纷,所以,在医生的指导下如需要接受治疗,最好是通过书面的记录来留存记录。
C 其他
①温泉治疗费
关于为了治疗伤病而是用温泉的这一费用是否会得到赔偿上,是否拥有医师的指示并且治疗中是相当有必要的情况下才会得到肯定。
当然,即使是得到了认可,在支付金额上也是有着一定的限度的。
※因为受到了非常严重的伤害,而想要进行比较全面的疗养,是一般的人情世故。但是因为所需要的费用和次数之大,之多,所以更应该听取医师的建议,并留存书类的相关证明。
②住院中的特别房使用费用
在住院之后,如果没有医师的特意要求或建议。即使使用特别的病房,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将不包含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
③症状固定之后的治疗费用
绝大部分的场合是无法得到认可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支付的费用被赔偿的情况也是存在的。所以,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案件特殊看待。
(2)住院及通院的时候、所产生的看护费用
A 住院杂费
在入院期间,因睡觉・衣類・生活用纸等必要的日用杂货的购入,或是因打电话、购买新闻、看杂志等等都是比较通常的费用。但是,每购买一个物品就要求发票的时候,就会变得非常的繁琐。
所以,在这里我们把上述相关的费用称为「住院杂费」来进行定义和进行计算。
住院杂费是指,原则上来讲「1500日元×住院的日数」的公式来计算的。
※重点:保险公司是按「1200日元×住院日数」来计算的。
法院基准的日数是按「1500日元×住院日数」来进行计算后费用将会增高。
B 住通院交通费
因为到医院治疗,而产生的交通费用被称为住通院交通费。
原则上来讲,一般电车或大巴是可以得到赔偿的。但是因为一些特殊伤病而需要使用出租车时,法院也会因情况而论。
再者,使用自己的车辆的场合、将会被赔偿实际负担额(汽油费用)。汽油费用是按照1km约合15日元来计算的、使用Na●i●ime的工具来测定、自宅到医院之间的距离就会变的非常的方便。
虽然汽油费用不会变的非常的巨大、但是比如说,受害者是在东京独自生活的学生。为了到医院进行治疗,父母不得不从自家开车并使用高速公路。这样一来就会产生高额的交通费用
※多少,有一些偏离平均金额的情况下(没有什么更好的选择的情况下),只要能够出示相关的证据并进行很好的解释说明。法院也会很有可能的对超出的费用将其作为损害项目要求赔偿。
C 看护陪护费用
重点=看护陪护是否会作为「劳动」得到认可
因交通事故而住院并且受害者的亲属为陪护人员时,陪护将有可能作为劳动来进行评价,并且为了体现公平的一面,在金钱的面上得到补偿也是极具可能的。
比如说・・・
ⅰ 入院后的看护费用
・每一天都与受害者一同通院
・为了将来能缓解受害者的疼痛感,一直接对受害者做按摩治疗
・换衣服,以及对衣物的洗涤
・吃饭,以及排泄的帮助
・因受伤较为严重,所以在需要护士以及医师时需要陪护人员的帮助才能进行的情况下。
・帮助害人进行吃药
ⅱ 通院所需要的看护费用
・用自己的汽车来接送受害者
・因为伤病,所以帮助受害者乘车
・在受害者的家中为其提供帮助
等场合中,看护就将会陪认可为「劳动」进行评鉴,其看护费用也将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赔偿。
ⅲ 判断的抽象性的基准<赔偿范围,非赔偿范围>的分类
关于入院陪护的费用是否属于赔偿范畴之内;
①有医师的明确指示
②受伤的内容・程度,年龄等考虑之后觉得看护是否是有必要
是否该当上述的内容,将会用抽象性的基准来进行审核。
ⅳ 保险公司方面的主张
作为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讲,
・医院本身的看护状况已经足够
・受害人不是年轻人(儿童)
等理由拒绝看护费用、一般人都会觉得有必要的看护,而保险公司却会非常规的认为其没有必要。
ⅴ 关于看护的必要性~法院的看法~
法院一般的来讲,近亲者进行看护陪同的情况下1日大致是按6500日元来算定的,如果是专门人员进行看护的话,将会全额赔付。虽然是有这样的运用基准。可是事实情况下,对于
・评价1天的看护费用到底是多少
・在多少日之内的陪护费用会得到认可。这些项目在法院上将会成为挣点。
作为例证的角度,有来立证看护的必要性
重点1:看护的工作应该作为「劳动」来进行评价
重点2:作为劳动来评价后,「赔偿金额」应与其他案例来比较
重点3:客观性的来分析到底需要多久的看护,并且与医师来进行商榷
以上的3点通常被认为搜集证据时的重要环节
D 将来的介护费用
症状固定日之后,并且保险公司的赔偿也成立之后,因后遗障碍的等级较为严重(5级以上的案例较为多数)的情况下,一生都有必要进行照顾的事例也是偶尔存在的。
从症状固定日开始算起,到达平均余命的年龄为止的看护费用,及作为「将来的介护费」,根据医师的知识并且根据伤病的程度,被认可为有必要的赔偿项目将会成为赔偿的对象。
※重点:将来的陪护费用是指、以「到平均剩余的寿命为止」为终了期限,如果将来的陪护费用被认可的情况下通常费用将会变得非常的多,如何来算定每天的费用,将会产生较大的分歧。
如果作为和解案件被建议来处理的话,是进行和解对本方比较的有利,还是选择判决的方式能够获得更多的赔偿将需要更加深层的考虑和决断。
如果分析案例倾向,要选择最终根据法院判决来处理的话,关于日额应该得到多少支付,要取决于正确的对于损害项目的分析和必要性的阐述。
※比如来讲、41岁的男性将来的陪护费用如以下所示・・・・应为平均性的来讲,还剩余40年的寿命,相对应的莱布尼茨值是17.1591为前提。
像下面所记载的一样,日额的算定稍有不同,会对将来的介护费用就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若日额6000日元×一年365日×17.1591(40年)=3757万8429日元
若日额3000日元×一年365日×17.1591=1878万9215日元
若日额2000日元×一年365日×17.1591=1252万6143日元
若日额1500日元×一年365日×17.1591=939万4607日元
如果被判断为将来费用不需要的情况下・・・=0日元
将来费用是指,作为原则上来讲,按照平均剩余生命所需要花费的费用来算定出的赔偿金额。
分 类
①职业陪护人员
②近亲者的陪护人员(不限于只是在身边的陪护,「不离开视线」的陪护费用也被得到承认)
大致分为这两种情况
结论:将来的介护费用是否会被承认
①职业陪护人员的场合
实际有必要而相当的费用将全部得到认可
②近亲者的陪护人员的场合
①一般陪护的时候,1日大致是8000日元(或者是在6500日元~8500日元之间)的损害赔偿将被得到认可。
②随时随地的陪护(入浴、食事、更衣、排泄、外出等、日常生活動作(ADL)的关于一部分的行动生活都需要陪护的状态)相对应陪护必要性的程度・内容,相当的金额作为被害人的损害部分将会得到认可和承认(后遗症3级以上的情况是比较多数的,日额5000日元等6000日元等,根据案件的不同,所获得赔偿也不尽相同)。
③随时看视性的陪护(身体介护经行过程中、需要有人一直在身边出现,与通常的陪护或随时随地陪护之间有着区别),根据残障的内容・程度,受害人本人的年龄、具有必要性的看视的内容・程度等,来决定相对的金额(随时看视性的陪护在具有充分必要的前提下,一般获得3000日元左右赔偿的案列较多)。
日额赔偿的判断标准
(比如说,高次脑机能残障的案列的情况,事实上受害人自己可以做的事情很多,所以与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上面就产生了争论。)
判断要素:
①需要陪护的频度
②陪护的内容,被陪护对象的体格等
③被陪护对象是否会出现暴力,或者是陷入混乱状态,以及其程度
④承担陪护工作的近亲者若是在67岁以上,将按照职业陪护赔偿来计算。
作为我本人来讲,因<一个人的情况下也可以生活的场合是否需要看护赔偿费用呢>的案例是相当多的存在的。所以,以和解的方式来解决是相对比较妥当的。
(3)其他(辅助器材的费用、学生的学费、房屋的改造费用等)
A 辅助用具、拐杖、轮椅的购买费用
为了固定不够稳定的膝盖的辅助用具或是因代替被切断的手臂的假肢、拐杖、轮椅等的购买费用,如果必要性被得到认可,将会得到支付赔偿。
假牙、以眼、假肢(手臂)、假肢(腿部)、以及其他相关期间内所需要交换的东西、或是将来性的需要换新的费用在原则上都将予以赔偿。
比如说,
①40岁的男性的场合,为了固定不稳定的膝关节,
②花费了7万日元购买了硬性的辅助用具,
③耐用年数为3年,并在之后需要换新的辅助用具的情况下
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以下所示。
ⅰ40岁男性的平均余命为40.69年。从40.69年÷耐用年数3年=13.56,得出平均余命为止,需要14回的有必要性的换新购买。
ⅱ购入费用7万日元×为了控出中间利息的(莱布尼茨係数)
(0.8638+0.7462+
0.6446+0.5568+
0.4810+0.4155+
0.3589+0.3100+
0.2678+0.2313+
0.1998+0.1726+
0.1491+0.1288)=38万6834日元
得出,因换新用具所需要的费用为,38万6834日元。
B 学生的学费、幼儿等的学习费用・保育费・通学陪护费用
受害者的受害的程度、内容、儿童的年龄、家庭的状况等应具体分析看待、学习、通学陪护的必要性被认可的情况下,是具有相当被认可的范围。
在对是否与事故的因果关系的认可问题上面,具体问题应当具体的来进行看待。
EX:如果因较为严重的伤病,并且到症状固定日为止需要大约2年的情况下,治疗期间留级所花费的学费或是住宿费用也将作为损害赔偿的一部分被得认可。
C 房屋以及汽车的改造费用
对被害人的受伤内容,后遗症的程度・内容进行具体分析,房屋以及汽车的改造的必要性被认可的情况下,相当的范围会被得到认可。
(4)后遗障碍等级认定的申请以及为了进行损害赔偿请求而具有必要性并不可缺少的费用
A 文书的费用等
诊断书料等的相关文书料,成年监护开始的审判手续,保险金请求费用等,作为损害的一部分具有相当范围的会被认可。
B 辩护律师的费用
在辩护律师费用的里面,损害赔偿可以认可的是10%左右,将会作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而被得到认可。
※法院以裁判的形式来进行判断的场合,大约损害金额的10%将会作为,因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辩护士费用来要求加害者进行支付和承担,裁判上以和解来处理的情况,最多不过10%的一般程度的金额来作为调整金进行加算的和解案例是较为多的。
(5)延迟损害金
从事故当日开始到损害金赔偿支付结束,年5%的延迟损害金赔偿比例将被得到认可。
在理亏的情况,在事发当日起,所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就已经发生,损害赔偿是必须不得不进行的,但是到现实的支付日结束时其支付延迟的部分,按照年5%的比例来计算的延迟赔偿金也是为了谋图一种公平的状态。
※与辩护律师的费用同样,法院以裁判的形式来进行判断的场合,延迟赔偿金是会被全额支付,但是裁判上若提出以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的场合,最多5%的一半的程度的金額作为调整金来进行加算的和解案例是较为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