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④ 物损的处理
~物损~
(1)修理费用
A 一部分损伤
B 全损
(2)车辆的评价损失
(3)替代车费用
(4)无法使用损害
(5)物损的情况下可能支付物损赔偿费吗
5 物损的处理
(1)修理费用
在遭遇事故之后,关于比人身赔偿要事先进行的物损赔偿。在最初将会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
修理费用是指,属于修理范畴的情况下合理的修理金额作为损害来被承认。可是,问题在于「合理的修理金额」应如何判定,在这个问题上损害保险公司与被害车辆的使用者之间的纠纷也就会产生。但是从总体而言,比起物损的赔偿金额,人身损害的交涉时赔偿金额总额的一大关键。也是是否能够获得满意赔偿的要素。
A 一部分损伤
事故车辆若是可能进行修理的,且修理后的车辆价值有所减少时,在一定必要的范围内将作为损害的一部分被承认。
如果因事故导致需要修理的情况产生,其修理費全額的必要性将被进行判断和认定。
B 全损
因为交通事故、车辆损伤的情况下
①无法修理的情况下(机能性的全损),
②修理费用超过车辆其本身的价值(经济性的全损),
如车辆被定性为全损、事故时的市价将会作为损害来处理。
作为很多受害者的考虑来讲「购买新车的钱给我」这种想法,事故时的市价来赔偿的基准下是很难以实现的。
最多是通过客观证据及交涉,将赔偿价格提高。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一种选择。
(2)车辆的评价损失
车辆的评价损失是指,外观或者是机能上存在缺陷,因事故履历或修理履历而造成商品价值下落的情况,这时就称其为减值。
即使对事故车辆进行修理,在技术层面也存在着界限。与事故前的车辆完全一致的状态去进行修理的条件也与现实情况不符。所以评价损是一项基于公平的损害赔偿项目。
保险公司,对于修理费用的认识与受害人有一定出入,也就是说关于评价损不容易承认的倾向是存在的。即使承认也是一部分而已。所以产生的纷争就比较多。
关于评价损失,法院的立场来判断的话,「麻烦」的感触是比较的居多。
关于「即使是修理好了事故车辆,可是实际驾驶时还是觉得多少有问题」这种潜移默化的感觉,对于不安的赔偿难以去算定金额,即使法院承认评价损失的情况,也是保守性的进行判决。具体性的、评价损失是修理费用的30%左右被限制的感触比较多、所以,或许将精力集中在人身事故上面试比较明确的选择。
(3)替代车费用
A 要件①:替代车辆的使用必要性是否被承认
事故车辆的修理或是更换过程中,替代车辆有必要的情况下。
关于使用租车等所产生的费用,是否会被认可的这一问题上。其限制点为替代车辆的使用是否存在客观的必要性上。
譬如,事故车辆犹如营业车辆一样,每天的业务上必须使用的情况下,替代车辆将很大程度上被得到认可。
自己车的情况下は,如不能证明在日常生活中车辆的不可或缺性的话,作为损害被认可的可能性就较低。
即使每天都使用事故车辆进行上班,但是如其他交通方式不会对其上班造成过大的不变时,不被承认的可能性也是很高的。这一点应该引起注意。
B 要件②:替代车辆的费用问题
替代车辆也在费用上有一定的范围。即替代车辆与事故车辆属于同一级别的车辆是有着必要性的。
比如来将,从没有通电车的较远地区使用比亚●上班的途中遭遇事故,于是作为替代车辆使用了奔●的情况下。因为事故车辆与替代车辆并非同一级别的车辆,并且替代车辆显然属于高级车型,在这种状况下的替代车辆费用就只是,与事故车辆同一级别车辆的使用金额作为赔偿额度。
假设汽车租赁没有同级别的替代车辆,那么也只能是寻找同金额的车辆作为替代车辆。
在这里需要提醒您,在使用不熟悉的车辆时,应注意交通安全。
(4)无法使用损害-营业用车辆在遭到事故的情况下-
比如说,事故车辆是出租汽车或者大卡车等;被作为营业汽车使用的时候,因事故车辆无法再进行工作产生效益之时,本来应当获得的营业利益受到了损失,所受到的损失就是休车损害。
算定的方法是;
(运费收入/日)-(没有支出的经费)×休车期间
以这样的公式来算定。
关于(运费收入/日)应当如何算定的情况,比如事故前3个月的营业额和经费来推出其金额等,这种情况受害者方的立证是有必要性的。
(5)物损的情况下可能支付物损赔偿费吗―作为原则是不可行的―
作为多数的人来讲,关于物损的修理费用即使获得了赔偿,但是却很难拥有像事故前那样的心情;这是普遍可以理解的。
但是,从法院的立场来讲的话,关于「那个车是我非常心爱的座驾」或是「车上所配置的自动车用品是女朋友给我的纪念物」等等受害者的心情,既做到事件的公平还有对金钱合理的评价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也是实际情况。 无论是损害保险公司,还是法院,对于关于物损所产生的多余赔偿金(日语所称的慰谢金),一般作为原则是不会承认的。
如果考察了法院的往年案例就不难发现。
大型卡车撞进了普通住户家,在建筑物的补偿以外还作为精神上的赔偿金50万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对精神的平稳有严重的伤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比起物损,在人身方面多下些功夫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