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 消极损害:大致的来区分后,为以下所示。
2 消极损害
(1)停工损害
A 工资所得者(公司社员・兼职・打工等)的停工损害
B 事业主的休业损害、营业损害
C 专职主妇、从事家庭劳动的损害
2消极损害
(1) 停工损害
因交通事故而受伤,而不得已请假导致无法从公司获得工资,在没有选择的余地下请假的情况下,若是因停工而损失了相应的所得后,其损失也将作为务工赔偿的一部分。
停工损害是指,事故前受害者的收入情况为计算基础,到症状固定日结束时因停工而现实中实际损失的收入将会被作为损害来进行认可。
A 工资所得者(公司社员・兼职・打工等)的停工损害
关于公司社员等的工资所得者的停工损害、事故前的3个月内的,记载着基础收入的收入明细,是一般较为通常的情况。
ⅰ 例:基础收入的计算方法
比如说,2013年6月11日所发生事故的受害者,
①2013年5月的月收入为27万日元
②2013年4月的月收入为26万日元
③2013年3月に的月收入为25万5000日元
的情况下,事故前3个月的平均月收入为26万1667日元。
ⅱ 例:停工日数85日的场合,停工损害是多少?
受害者事故后的85日间停工的情况下,
26万1667日元÷30日(1月月按照30日来进行计算)×85日=74万1390日元(四舍五入)为停工损害。
・公司社员,即使现实中的收入并没有减少,但是带薪休假使用的时候,使用的部分也将会作为损害来被承认。
・停工中,工资上涨・升职的情况后的收入将作为计算基础。
・伴随着因误工所造成的奖金减少・不支付、工资上涨・升职的延迟的收入减少也将作为损害,被认可的案例也同样存在。
EX) 停工日数 = 60日(其中带薪休假 = 10日)
作为基础收入= 事故前3个月的合计收入为=81万日元→(÷90日(3个月))日额为9000日元
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 = 只是带薪休假的支付
「停工损害」 = 81万日元÷90日×50日(停工日数60日‐带薪休假使用日数10日)+9万日元(日额9000日元×带薪休假10日分) =「54万日元」
后遗障碍14级的案件中,在症状固定日之前,过度性的进行工作之后,关于休业的日数的认定,被认定为「再次恢复工作(过度的工作的时候)之前的日结束」,所以在补偿上就会有相应的损失。
即使是勉强的进行工作,但是在那之后,因为身体并没有彻底恢复,关于在恢复工作后的因伤停工中赔偿的问题来看待的话(如果是在得到所在公司的允许的情况下)「身体还没有达到完全恢复的状态下,不要进行工作而是继续休养才是上策也不是不可理解的现实情况。
B 事业所得者・自营业者・法人代表的务工损害、营业损害
ⅰ 事业所得者・自营业者和损害保险公司会成为纷争的背景
关于自营业者・个人事业主的务工损害
①大致的来看的话,因为不断的勉强工作所造成的「务工」或是「损害」的情况发生时,不容易被得到客观认可。
②因有代替人员进行工作,公司利益或业绩没有受到影响。
③在错开了关于利润额的记账时期以及入金时期,并且事故后也都得到了顺利的进行的情况下。务工损害也将不会被得到认可
④公司责任人的所得部分的劳动的等价报酬与评价相当的部分,或是做为股东应获得的利益以及评价适当的部分。 等
→受害者与保险公司之间因因各自主张不同,而较为容易产生矛盾。
ⅱ 如何对应、如何去进行利证据
~一般进行上诉的情况也较多~
①经理人性质的事业主的情况下,所操作的工作有难以代替性(及其不可代替性),事故与利益减少,损害的发生具有直接联系性进行说明,并且根据出勤表对误工的事实进行清楚的阐述后,关于自作为营业者的误工也是有可能进行立证的。
(在我们所处理的案件中,没有对事实进行清楚的阐述而造成问题产生,最终导致裁判解决的情况是比较多见的)。
②为了回避利益的减少,在雇用了代替人员、或是将工作交付与外部单位时。代替人员或单位所产生的费用将应与账单明细作为证据进行提出,代替人员的费用作为「误工损害」来进行申请补偿还是具有一定的可能性的。
③对于法庭来讲,关系决算书类之中,事故前后的纳税等证明(確定申告书B)的提交等,以及财务账本关于利润额的解释,并且需要对纯利润减少的理由与事故的关联性进行立证、说明。
④严谨的来讲,公司法人的收入之中,作为劳动进行评价适当的部分与,作为股东的股息利益被评价的部分应该清楚的阐述,但现实案件中这样区分的情况还是较为的稀少。
法庭的话在说明事业构造之上,法庭对于进行和解的建议,或者是劳动的等价的百分之几来进行评价,将会经行解释和说明。
※经常接到的一些案件中,事业用的银行账单提交之后、「事故后的入金金额因为发生了减少所以作为误工损害要求赔偿」的主张并不是少见的一种情况。但是以法院看来,只是账单上的印子来看「事故前后入账金额的差将会被作为事实来进行认定」。而想要通过账单来说明「其误工的情况」「因误工而发生了损失」的情况却难以得到认可。
ⅲ 用何种解决方式的情况较多
① (例)裁判长、和解的位置下、进行的了以下的发言
「法院的和解案件中,一般是按照务工损害基础收入,及薪金调查中该当的7成作为计算标准。从原告提出的证据来看的话,确实是与事故前3年作比较之后,营业额(利润)是有较为明显的减少。」
「但是,营业额减少的程度,原告本人的利益的减少,以及收入的下降是否有直接关联没有办法做出清楚的判定。所以关于基础收入,在参考薪金调查的同时,薪金调查的平均薪水的满额作为赔偿将不会被得到认可」
② 关于法院的思考方式
作为法院的思考方式,以「现实的收入减少额」为务工损害的基础收入来进行算定。
但是,税收证明票据(源泉徴収票)以及其他返税手续(確定申告書)的记载证据等,如果与原告的主张金额完全一致的话,那么问题就将会变的略简单一些。但是「证据与主张的金额不能一致时」、「就只是按照证据被立证后」的时候,也就是说没有得到应当受补偿的另一部分时,无法接受的当事人就会变的即使是要求控诉也很难经行解决。
作为发育来讲,本意是为了能够解决纷争,而作为解决纷争的证据,会从厚生劳动省得到公共性的数据(薪金普查第1巻第1表产业計・企业规模計的男女別平均工薪当为参考),并且根据每年的薪金状况数据中的平均工资来作为参考,解决纠纷的案例是比较多的。
C 主妇业(专职主妇)
① 损害保险公司,有时会说出这样的话。
损保公司:「停工损害时指,根据停工的事实导致作为损害现实的收入减少,税收证明票据或者返税手续,没有记载收入的主妇是无法作为误工损害来被得到认可的。」
但是,主妇的家事也是做为「劳动」应该获得相应评价的、所以相对于因为受伤而无法再继续家务工作的时候、作为停工损害来考虑情况也是法院的一种思考方式。
② 主妇的停工损害的算定方法
本来,停工损害的算定是指,有必要对基础收入进行确定。职业主妇的情况下、作为基准没有固定的收入、就是和公司社員兼业,没有算定主妇业分的资料是常见的。
作为法院的思考方式来讲,主妇业的基础收入是指,厚生劳动省每年在调查之后所发表的资金构造基本统计调查结果中,关于普查结果中(第1巻第1表の产业合計、企业规模合計、学历計、女性劳动者的全年龄平均薪金额)作为基础收入来进行计算的(1975.7.8的最高判以来被运用)。
对于一边工作以边主持家务,也就是说兼职主妇的情况下,根据兼职工作所获得的工资和上述的基础收入进行比较,较高的金额将会作为基础收入来进行计算。
例1)48岁女性 专职主妇 停工期间(无法从事家事的期间)
30日平均薪金
355万9000日元(女性・全年龄・全学历合计)
355万9000日元÷365日×30日=29万2520日元
例2)32岁女性 兼职主妇(兼职打工的月收入为15万日元)
停工期间(兼职与家事都不能够进行的情况下)
20日平均薪金
355万9000日元(女性・全年龄・全学历计)
兼职薪金 15万日元×12ヶ月=180万日元=180万円
平均薪水与打工的年收入相比之后,平均薪水的金额要大于打工的
年收。故「平均薪金」将被采用)
355万9000日元÷365日×20日=19万5013日元
※平均薪水,全都是按照平成23年薪金调查来得出的金额。
③ 停工期间
即使主妇在有后遗症的情况下,多少还是可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的,所以实际的停工休业时间非常的难以把握,法院来讲,关于停工期间的日数的判定也是有一定的争论点所存在的。法院的法官上感觉上来讲,受伤的状况、伤的部位、以及后遗症的程度将会左右判决的走势状况。
比如,劲椎扭伤的神经症状(14级案件),把从事故日至到症状固定日之间的一定程度(百分之六十左右)当为停工期间来算定停工损害是常见的。
④ 利用家政的情况
因家事或子女的教养需要家政来代替的时候,并且家事劳动无法自己来进行时,其所支付的费用将全部作为损害的一部分被认定。
但是,根据受伤的程度以及雇用家政的状况、一部分被否定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受伤的程度与修养的长度不成正比等)。
作为实际的感受来讲,法院关于代替劳动费的判断,不会像保险公司那样的情况,但也是相对保守的来进行判断的情况较多。